食品许可证的相关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物、食物添加剂出产容许活动,加强食物出产监督处理,确保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物出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物出产容许。
食物出产容许的央求、受理、检查、抉择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物出产容许应当遵照依法、揭穿、公平、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物出产容许施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物出产者从事食物出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物出产容许证。
第五条 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按照食物的风险程度对食物出产施行分类容许。
第六条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担任监督教训全国食物出产容许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出产容许处理作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可以根据食物类别和食物安全风险状况,供认市、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的食物出产容许处理权限。
保健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婴幼儿配方食物的出产容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担任。
第八条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担任拟定食物出产容许检查公例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物出产容许检查作业的需求,对当地特征食物等食物拟定食物出产容许检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并报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备案。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拟定发布相关食物出产容许检查细则后,当地特征食物等食物出产容许检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施行食物出产容许检查,应当遵循食物出产容许检查公例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快信息化制作,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发布出产容许事项,便利央求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办法提出出产容许央求,行进办事效率。